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 務 人 戊○○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己○(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協商機制為債務協商,達成自95年4月起,分80期,每月清 償新台幣(下同)46,819元之清償方案。惟當時聲請人並無固定工作與收入,協商金額超過聲請人之能力,勉強籌措繳款數期後即毀諾。嗣後因任職女裝市場銷售員之公司倒閉,又難覓新工作,故於97、98年間從事派報及發傳單送雜誌之臨時工作,故收入有限,99年初獲親友介紹回鄉擔任營建工程助理僅月薪2萬餘元,是聲請人上開毀諾不僅有不可歸責 之事由,且目前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更生之聲請,並請求為保全處分。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列載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為薪資所得即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任職派報、發傳單等工作,月薪平均15,000元至17,000元,而目前收入即99年2月起則 為20,000元等情。然查,聲請人以其所有房地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龜山鄉○○路58巷4弄7號3樓建物與坐落之土地 設定抵押,以作為借款擔保,目前每月房貸本息約為17, 500元(1年房貸金額為210,000元)…又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所投保之保單共有5張其每年繳納之保險費合計為117, 367元等情,此有99年6月30日收狀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可憑,是以此計算光是聲請人上開房貸、保險之支出每年即達327,367元,已遠逾聲請人於聲請更生 前2年每年之收入(180,000元~204,000元),顯然聲請 人上開關於收入之記載與陳述並非實在。此外,聲請人雖提出由啟賢企業社負責人林錦菁所出具之目前薪資收入證明乙紙,據查啟賢企業社目前係屬撤銷登記狀態且原負責人應為謝世賢等情,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憑,則上開證明書之可信性,亦存有疑問,而非可遽採。 (二)聲請人或謂上開保險費支出係以保單質借方式支應、房貸部分則由配偶支付12,000元云云。然查,聲請人上開保單中其中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係 採月繳方式,而其餘均分別係各在每年7月、12月採年繳 方式為繳納,此有上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外,並有聲請人提出之逐月繳費一覽表可憑。而聲請人97、98年間以上開保單為質借之日期分別有98年2月4日、98年2月17日等,此有99年8月2日收狀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狀可參,顯然上開保單質借之日期與繳納保險費之期限並無直接相關;再者,聲請人自承其配偶每月需清償各家銀行債務合計21,610元等情,則聲請人之配偶既尚對多家銀行負有債務,若確有餘力應會盡其能力償還其債務,豈可能再對聲請人資助每月12,000元之房貸款項。是聲請人上開所述均違情理,而非可採。 四、綜上,聲請人就收入狀況之陳述與其支出情形顯有矛盾及不合理之情,復未能提出任何相關佐證,本院尚難形成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心證,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法文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