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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麗秋楊坤樵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9號

抗告人
游祥全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宜蘭監獄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99年度羅國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99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於99年10月8 日送達該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林義雄、及另於99年11月15日寄存於抗告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繳費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謹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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