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9號
- 抗告人
- 游祥全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宜蘭監獄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99年度羅國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99年10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於99年10月8 日送達該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林義雄、及另於99年11月15日寄存於抗告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繳費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