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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裁全字第476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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