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長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裁全字第476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謹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