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巨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錦標即慶榮土木包工業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2,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2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