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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告
巨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林錦標即慶榮土木包工業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2,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28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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