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甲○○即宜誠企業社 被 告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940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