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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楊坤樵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即宜誠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甲○○即宜誠企業社 被   告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940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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