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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告
甲○○即宜誠企業社
被告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

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3,940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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