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甲○○即宜誠企業社
- 被告
-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9
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3,940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