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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
快樂敦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丁○○
被告
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另補正如下事項,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建物目前每坪市價及其證據。

二、被告所占有之面積大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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