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告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祥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嗣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予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萬4,62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