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3號
- 原告
-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乾原
- 被告
- 晶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根據原告之起訴狀所載,包括價值為新台幣(下同)5,700,912 元之物品(即起訴狀所載附件一所示物品)及不明價值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起訴狀所載附件二所示建物),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20號執行卷宗審核,卷內亦無資料可供認定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為何,經通知原告5日內陳報,原告迄今仍未陳報,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並連同前述5,700,912 元部分之物品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