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林銘宓 原 告 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賢 原 告 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 原 告 東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原 告 林晉功即達晉工程 原 告 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被告林登騰、林訓平、魏文展提起訴訟,茲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各別核定裁判費如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1.原告林銘宓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25元,應補繳裁判費4,080元。 2.原告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296,750元,應補繳裁判費3,200元。 3.原告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39,95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4.原告東進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199,600元,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5.原告林晉功即達晉工程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259,391元,應補繳裁判費2,760元。 6.原告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114,702元,應補繳裁判費1,22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