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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告
林銘宓
原告
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賢
原告
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
原告
東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原告
林晉功即達晉工程
原告
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被告林登騰、林訓平、魏文展

提起訴訟,茲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各別核定裁判費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

1.原告林銘宓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71,625元,應補繳裁判費4,080元。

2.原告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

 付之金額為296,750元,應補繳裁判費3,200元。

3.原告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

 付之金額為39,95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4.原告東進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

 之金額為199,600元,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5.原告林晉功即達晉工程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

 之金額為259,391元,應補繳裁判費2,760元。

6.原告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

 付之金額為114,702元,應補繳裁判費1,22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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