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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楊坤樵
  • 法定代理人
    林良賢、張美玲

  • 原告
    林銘宓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法人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法人東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林晉功即達晉工程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林銘宓 原   告 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賢 原   告 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 原   告 東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原   告 林晉功即達晉工程 原   告 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被告林登騰、林訓平、魏文展提起訴訟,茲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各別核定裁判費如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1.原告林銘宓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25元,應補繳裁判費4,080元。 2.原告倆兄弟環保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296,750元,應補繳裁判費3,200元。 3.原告黃振德即德新企業社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39,95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4.原告東進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199,600元,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5.原告林晉功即達晉工程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259,391元,應補繳裁判費2,760元。 6.原告王閩霆即興昱建材行請求被告林登騰、林訓平或魏文展給付之金額為114,702元,應補繳裁判費1,22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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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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