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
度司促字第7149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7,570,000元,應繳裁判費166,616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6,1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