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羅振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汪承鴻即居風工程行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訴訟代理人 鄭勝件 被 告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被 告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一件(本院卷一第40頁)以憑。然經本院當庭詢問原告:「(法官問:原告 本人是否記得於97年7月15日在工地是高處墜落受傷之經過 ?)不知道。我只知道住院回家我母親就過世。」、「(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曾經到萬達光電宜蘭分公司的工廠工作過?)不記得。」、「(法官問:本件是否你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你提起訴訟?)我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則答以:「我都是與原告家人接觸,沒有直接與原告接觸。」等語(以上均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為確認原告是否為起訴之真意,復於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庭時詢以其對本件是否有請求被告等為本件起訴之意思,惟原告仍未回答(見該庭期筆錄)。是依以上原告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及反應,顯見原告並無意為本件訴求,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本件起訴亦非其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