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羅振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告
汪承鴻即居風工程行
被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訴訟代理人
鄭勝件
被告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被告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複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一件(本院卷一第40頁)以憑。然經本院當庭詢問原告:「(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於97年7月15日在工地是高處墜落受傷之經過?)不知道。我只知道住院回家我母親就過世。」、「(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曾經到萬達光電宜蘭分公司的工廠工作過?)不記得。」、「(法官問:本件是否你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你提起訴訟?)我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則答以:「我都是與原告家人接觸,沒有直接與原告接觸。」等語(以上均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為確認原告是否為起訴之真意,復於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庭時詢以其對本件是否有請求被告等為本件起訴之意思,惟原告仍未回答(見該庭期筆錄)。是依以上原告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及反應,顯見原告並無意為本件訴求,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本件起訴亦非其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