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羅振建
- 訴訟代理人
- 謝維仁律師
- 被告
- 汪承鴻即居風工程行
- 被告
-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杜丁龍
- 訴訟代理人
- 鄭勝件
- 被告
-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珠
- 被告
-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順義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德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鑑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一件(本院卷一第40頁)以憑。然經本院當庭詢問原告:「(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於97年7月15日在工地是高處墜落受傷之經過?)不知道。我只知道住院回家我母親就過世。」、「(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曾經到萬達光電宜蘭分公司的工廠工作過?)不記得。」、「(法官問:本件是否你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你提起訴訟?)我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則答以:「我都是與原告家人接觸,沒有直接與原告接觸。」等語(以上均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為確認原告是否為起訴之真意,復於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庭時詢以其對本件是否有請求被告等為本件起訴之意思,惟原告仍未回答(見該庭期筆錄)。是依以上原告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及反應,顯見原告並無意為本件訴求,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本件起訴亦非其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