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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李碧珠、余順義

  • 原告
    羅振建
  • 被告
    汪承鴻即居風工程行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法人甲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羅振建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汪承鴻即居風工程行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訴訟代理人 鄭勝件 被   告 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被   告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一件(本院卷一第40頁)以憑。然經本院當庭詢問原告:「(法官問:原告 本人是否記得於97年7月15日在工地是高處墜落受傷之經過 ?)不知道。我只知道住院回家我母親就過世。」、「(法官問:原告本人是否記得曾經到萬達光電宜蘭分公司的工廠工作過?)不記得。」、「(法官問:本件是否你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你提起訴訟?)我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則答以:「我都是與原告家人接觸,沒有直接與原告接觸。」等語(以上均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為確認原告是否為起訴之真意,復於10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庭時詢以其對本件是否有請求被告等為本件起訴之意思,惟原告仍未回答(見該庭期筆錄)。是依以上原告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陳述及反應,顯見原告並無意為本件訴求,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本件起訴亦非其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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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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