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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王麗玲即邑新塗裝實業社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50,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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