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鈺展清除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0,000 元,應繳裁判費166,61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6,116元,並於民國99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