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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參加人
傑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洋
參加人
百里香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參加人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女
參加人
江清鴻即永豐彩色印刷
參加人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輔助被參加人即被告,就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0,1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3,168 元,參加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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