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宗
- 參加人
- 傑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洋
- 參加人
- 百里香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慧玲
- 參加人
-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女
- 參加人
- 江清鴻即永豐彩色印刷
- 參加人
-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倉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輔助被參加人即被告,就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0,15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3,168 元,參加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