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林俊廷
  •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 原告
    張玉琴原名張寧真.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張玉琴原名張寧真.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九五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主張被告參與分配之抵押債權不存在,被告則主張對於原告之抵押債權存在。查兩造間就原告擔任第三人艾利多國際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權是否存在,業經本院97年度訴更字第2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595 號判決被告勝訴在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尚未確定之事實,此有被告提出之前述判決書影本可參,且經原告陳明在案,因被告主張原告所負之上開連帶保證債權,為本件參與分配之抵押債權範圍,故本件自應以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595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許麗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