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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林俊廷
  •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 原告
    張玉琴原張寧真).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張玉琴原張寧真).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曹紋薰 陳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8日上午10時許,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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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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