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林俊廷
- 法定代理人羅澤成
- 原告張玉琴原張寧真).
-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張玉琴原張寧真).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曹紋薰 陳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8日上午10時許,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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