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吳文雄 ┌────────────────────────────────────────────────────┐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金圓鼎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99年3月31日 │72,0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