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八九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一八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詳附件),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之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歷次紀錄、期間,感染毒癮之程度,再參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社會整體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及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