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三三■C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三三■C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建文 男三十五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C二四三四五五號
孫樹人 男三十六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C一九六六■C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建文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孫樹人共同輸入私菸,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之認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及水利法等」應予刪除,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增補「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應依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沒收」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量刑方面,茲分別審酌本次查扣私菸收量高達一千一百二十八箱,被告林建文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甫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拘役五十日,並為「財進發六六號」漁船之船長;另被告孫樹人前有煙毒及槍砲前科,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甫假釋期滿,竟聯手再犯本案,兩人均應量處較重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公布施行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公布施行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以處罰。 附表: ┌──┬──────────────┬──────────────────┐ │編號│未 稅 私 菸 之 種 類 │數 量 ( 箱 ) │ ├──┼──────────────┼──────────────────┤ │一 │大衛杜夫(白)牌香菸 │二百二十四箱 │ ├──┼──────────────┼──────────────────┤ │二 │大衛杜夫(黑)牌香菸 │一百二十六箱 │ ├──┼──────────────┼──────────────────┤ │三 │大衛杜夫(紅)牌香菸 │四十四箱 │ ├──┼──────────────┼──────────────────┤ │四 │七星 │一百零三箱 │ ├──┼──────────────┼──────────────────┤ │五 │七星淡菸 │一百七十七箱 │ ├──┼──────────────┼──────────────────┤ │六 │黑色七星 │一百十八箱 │ ├──┼──────────────┼──────────────────┤ │七 │藍星 │一百二十箱 │ ├──┼──────────────┼──────────────────┤ │八 │峰 │二百十六箱 │ ├──┼──────────────┼──────────────────┤ │ │ │以上合計一千一百二十八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