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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155號

排除侵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宜簡字第155號

上訴人
弘哲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禮
訴訟代理人
吳美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憲政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穫B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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