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3年度宜簡字第1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宜簡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弘哲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禮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憲政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穫B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