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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三三■C號

違反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三三■C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文 男三十五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C二四三四五五號

        孫樹人 男三十六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C一九六六■C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建文共同輸入私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孫樹人共同輸入私菸,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之認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及水利法等」應予刪除,應適用之法條部分增補「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應依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沒收」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量刑方面,茲分別審酌本次查扣私菸收量高達一千一百二十八箱,被告林建文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甫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本院判決拘役五十日,並為「財進發六六號」漁船之船長;另被告孫樹人前有煙毒及槍砲前科,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甫假釋期滿,竟聯手再犯本案,兩人均應量處較重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公布施行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公布施行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以處罰。
附表:
┌──┬──────────────┬──────────────────┐
│編號│未 稅 私 菸 之 種 類 │數  量  (  箱  )                  │
├──┼──────────────┼──────────────────┤
│一  │大衛杜夫(白)牌香菸       │二百二十四箱              │
├──┼──────────────┼──────────────────┤
│二  │大衛杜夫(黑)牌香菸       │一百二十六箱                        │
├──┼──────────────┼──────────────────┤
│三  │大衛杜夫(紅)牌香菸       │四十四箱                            │
├──┼──────────────┼──────────────────┤
│四  │七星                        │一百零三箱              │
├──┼──────────────┼──────────────────┤
│五  │七星淡菸                    │一百七十七箱               │
├──┼──────────────┼──────────────────┤
│六  │黑色七星               │一百十八箱              │
├──┼──────────────┼──────────────────┤
│七  │藍星                        │一百二十箱              │
├──┼──────────────┼──────────────────┤
│八  │峰                          │二百十六箱                 │
├──┼──────────────┼──────────────────┤
│    │                            │以上合計一千一百二十八箱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三三■C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菸酒管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