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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七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案,均係大眾所共知使用於皮夾等商品,且上開商標圖案均係由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領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並經核准取得專用於皮夾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現均尚在專用權期間內,竟與綽號「小憲」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人士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案商品多件,再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晚間九時十五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路中山公園前,意圖將仿冒商標圖案商品出售予不特定人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陳列於攤位上。嗣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一百九十八件。 二、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並辯稱:所有扣案物品均是「小憲」所有,當天伊只是去中山公園找乾姊姊,因「小憲」要去上廁所,所以要伊幫忙看管攤位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劉廷耀、辛○○、庚○○及丁○○等人指述綦詳。另證人即李文正警員於偵查中結證稱: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晚間七時許,注意到被告在羅東公園有違反商標法犯行,他們全隊五人都守在暗處,注意被告有無販賣的情形,他們有看到被告販賣手錶一支,從晚上七時許行動至晚間九時十五分許行動為止,都只有看到被告一人在看守攤位等語(參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偵訊筆錄);證人即鍾淯霖警員偵查中亦結證稱:第一次去看時是晚上七時許,伊有到被告攤位去看,第二次去時是晚上八時五十分許,伊過去有問被告價錢,本來被告告訴伊浪琴表一支三千多元,伊嫌太貴,被告就把價錢降為一千多元,而且還要賣伊皮夾,本來快要交易,但因為夜市人越來越多,後來其他同事就過來查獲等語(參見前揭偵訊筆錄),依證人李文正、鍾淯霖之前開證述,均明確證述被告當日於攤位上販賣物品之情形。此外復有路易威登(LV)意見書一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二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三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證五份、鑑定證明書二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十五份、現場照片四幀、現場錄影光碟一份在卷可稽,及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一百九十八件扣案可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憲」之成年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七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係仿冒他人商品仍予販賣,依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 記 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註冊日期│註冊號數│專用權核│商標專用商│ │ │ │權人 │ │ │准延展日│品 │ │ │ │ │ │ │期 │ │ ├──┼────┼────┼────┼────┼────┼─────┤ │一 │CUIR EPI│乙○○○│九十二年│○一○七│一百零二│手提包、旅│ │ │ │威登馬爾│十二月一│四五八七│年十一月│行用皮夾、│ │ │ │悌耶公司│日 │ │三十日 │附肩帶之女│ │ │ │ │ │ │ │用手提包、│ │ │ │ │ │ │ │口袋型皮夾│ │ │ │ │ │ │ │、小錢包等│ ├──┼────┼────┼────┼────┼────┼─────┤ │二 │TOLIE DA│同上 │八十九年│○○八九│九十九年│行李箱、手│ │ │MI ER en│ │七月一日│六一三六│六月三十│提箱、旅行│ │ │ couleur│ │ │ │日 │袋、化妝袋│ │ │ │ │ │ │ │、手提包、│ │ │ │ │ │ │ │公事包、皮│ │ │ │ │ │ │ │夾、錢袋、│ │ │ │ │ │ │ │皮包、鑰匙│ │ │ │ │ │ │ │包、名片之│ │ │ │ │ │ │ │皮夾等 │ ├──┼────┼────┼────┼────┼────┼─────┤ │三 │Tolie Mo│同上 │八十二年│○○六○│一百年二│書包、手提│ │ │nogram │ │七月一日│三○五八│月二十八│箱袋、旅行│ │ │ │ │ │ │日 │箱袋、皮夾│ ├──┼────┼────┼────┼────┼────┼─────┤ │四 │LV log│同上 │八十七年│○○八二│九十七年│領巾、披肩│ │ │o │ │十一月十│七二一二│三月十五│等 │ │ │ │ │六日 │ │日 │ │ ├──┼────┼────┼────┼────┼────┼─────┤ │五 │LOUIS VU│同上 │七十七年│○○三九│九十七年│鐘、錶及錶│ │ │ITON │ │五月一日│九八○二│四月三十│帶 │ │ │ │ │ │ │日 │ │ ├──┼────┼────┼────┼────┼────┼─────┤ │六 │LV DEVIC│同上 │七十七年│○○三九│九十七年│鐘、錶及錶│ │ │E │ │五月一日│九八○一│四月三十│帶 │ │ │ │ │ │ │日 │ │ ├──┼────┼────┼────┼────┼────┼─────┤ │七 │ROLEX │瑞士勞力│五十四年│○○○二│九十四年│錶及其他計│ │ │ │士錶廠 │十月一日│○九二三│九月三十│時器具 │ │ │ │ │ │ │日 │ │ ├──┼────┼────┼────┼────┼────┼─────┤ │八 │PATEK PH│派特飛力│六十八年│○○一一│九十八年│鐘錶及其組│ │ │ILLPPE │浦公司 │二月一日│○七二一│一月三十│件 │ │ │ │ │ │ │一日 │ │ ├──┼────┼────┼────┼────┼────┼─────┤ │九 │VACHERON│派奇蒙國│六十八年│○○一一│九十八年│鐘錶及其組│ │ │ CONSTAN│際股份有│二月一日│○七一九│三月三十│件 │ │ │TIN │限公司 │ │ │一日 │ │ ├──┼────┼────┼────┼────┼────┼─────┤ │十 │PIAGET │同上 │七十八年│○○○三│九十八年│鐘錶及其組│ │ │ │ │十一月十│四七九○│三月三十│件 │ │ │ │ │六日 │ │一日 │ │ ├──┼────┼────┼────┼────┼────┼─────┤ │十一│LONGINES│佛郎西龍│五十五年│○○○二│九十五年│錶、手錶及│ │ │ │隆吉那鐘│七月一日│二九二九│六月三十│其零件用品│ │ │ │錶股份有│ │ │一日 │等 │ │ │ │限公司 │ │ │ │ │ ├──┼────┼────┼────┼────┼────┼─────┤ │十二│CARTIER │卡地亞國│六十二年│○○○六│一百零二│錶及其他應│ │ │ │際公司 │二月一日│二四六○│年一月三│屬本類之一│ │ │ │ │ │ │十一日 │切商品 │ ├──┼────┼────┼────┼────┼────┼─────┤ │十三│BURBERRY│布拜里公│九十一年│○一○○│一百零一│手錶及鐘錶│ │ │ │司 │六月十六│二二二六│年六月十│零組件等 │ │ │ │ │日 │ │五日 │ │ ├──┼────┼────┼────┼────┼────┼─────┤ │十四│同上 │同上 │九十二年│○一○四│一百零二│皮夾、手提│ │ │ │ │七月一日│九一三五│年六月三│包等 │ │ │ │ │ │ │十日 │ │ ├──┼────┼────┼────┼────┼────┼─────┤ │十五│BURBERRY│同上 │八十九年│○○九○│九十九年│皮夾、皮包│ │ │S CHECK │ │九月十六│五九三○│九月十五│等 │ │ │ │ │日 │ │日 │ │ ├──┼────┼────┼────┼────┼────┼─────┤ │十六│BURBERRY│同上 │八十九年│○○九○│九十九年│絲巾及領巾│ │ │ LIMITED│ │十月十六│六一九二│九月十五│等 │ │ │ │ │日 │ │日 │ │ ├──┼────┼────┼────┼────┼────┼─────┤ │十七│CHANEL │香奈兒股│六十七年│○○○九│九十七年│鐘錶及其組│ │ │ │份有限公│五月一日│八六二九│四月三十│件 │ │ │ │司 │ │ │日 │ │ ├──┼────┼────┼────┼────┼────┼─────┤ │十八│CHANEL S│同上 │八十八年│○○○九│九十七年│圍巾、領巾│ │ │ARL │ │五月十六│七三九○│三月三十│等 │ │ │ │ │日 │ │一日 │ │ ├──┼────┼────┼────┼────┼────┼─────┤ │十九│FENDI AD│芬地艾德│九十年二│○○一五│一百年四│頭巾、領巾│ │ │ELE S.R.│有限公司│月十六日│一六九○│月十五日│等 │ │ │L │ │ │ │ │ │ ├──┼────┼────┼────┼────┼────┼─────┤ │二十│GUCCI │固喜歡固│六十六年│○○○九│九十六年│書包、手提│ │ │ │喜公司 │九月一日│一五三九│八月三十│箱袋、旅行│ │ │ │ │ │ │一日 │袋、皮夾 │ ├──┼────┼────┼────┼────┼────┼─────┤ │二十│同上 │同上 │九十一年│○○一五│一百年六│鐘錶及其組│ │一 │ │ │九月一日│四九五一│月三十日│件 │ ├──┼────┼────┼────┼────┼────┼─────┤ │二十│GG │同上 │七十一年│○○一九│一百零一│書包、手提│ │二 │ │ │十二月一│八二六○│年十一月│袋、旅行袋│ │ │ │ │日 │ │三十日 │、皮夾 │ ├──┼────┼────┼────┼────┼────┼─────┤ │二十│Christia│甲○○○│六十九年│一二八○│九十九年│手錶等 │ │三 │n Dior │絲汀迪奧│二月一日│六七 │一月三十│ │ │ │ │高巧股份│ │ │一日 │ │ │ │ │有限公司│ │ │ │ │ ├──┼────┼────┼────┼────┼────┼─────┤ │二十│Dior │同上 │八十三年│○○六六│一百零三│鐘錶及其組│ │四 │ │ │十一月一│○二二三│年十月三│件 │ │ │ │ │日 │ │十一日 │ │ ├──┼────┼────┼────┼────┼────┼─────┤ │二十│CD │同上 │八十二年│○○五九│一百零二│鐘錶及其組│ │五 │ │ │四月十六│五一一九│年四月十│件 │ │ │ │ │日 │ │五日 │ │ └──┴────┴────┴────┴────┴────┴─────┘ 附表二 ┌───┬────────────┬───────────┬────┐ │編 號│  被害商標專用權人 │   仿冒商品 │數 量 │ ├───┼────────────┼───────────┼────┤ │一 │乙○○○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仿LV手提包 │三個 │ ├───┼────────────┼───────────┼────┤ │二 │同上 │仿LV記事簿 │十一個 │ ├───┼────────────┼───────────┼────┤ │三 │同上 │仿LV小錢包 │十一個 │ ├───┼────────────┼───────────┼────┤ │四 │同上 │仿LV長皮夾 │五個 │ ├───┼────────────┼───────────┼────┤ │五 │同上 │仿LV短皮夾 │五個 │ ├───┼────────────┼───────────┼────┤ │六 │同上 │仿LV絲巾 │三個 │ ├───┼────────────┼───────────┼────┤ │七 │同上 │仿LV手錶 │五十七個│ ├───┼────────────┼───────────┼────┤ │八 │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 │仿芬蒂皮夾 │三個 │ ├───┼────────────┼───────────┼────┤ │九 │同上 │仿芬蒂絲巾 │一個 │ ├───┼────────────┼───────────┼────┤ │十 │瑞士勞力士錶廠 │仿勞力士手錶 │二個 │ ├───┼────────────┼───────────┼────┤ │十一 │己○○派特菲力浦公司 │仿百達翡麗手錶 │六個 │ ├───┼────────────┼───────────┼────┤ │十二 │己○○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仿江斯丹頓手錶 │五個 │ │ │公司 │ │ │ ├───┼────────────┼───────────┼────┤ │十三 │同上 │仿伯爵手錶 │八個 │ ├───┼────────────┼───────────┼────┤ │十四 │佛郎西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仿浪琴手錶 │一個 │ │ │公司 │ │ │ ├───┼────────────┼───────────┼────┤ │十五 │丙○○○亞國際公司 │仿卡地亞手錶 │七個 │ ├───┼────────────┼───────────┼────┤ │十六 │英商布拜里公司 │仿布拜里手錶 │五個 │ ├───┼────────────┼───────────┼────┤ │十七 │同上 │仿布拜里皮夾 │二個 │ ├───┼────────────┼───────────┼────┤ │十八 │同上 │仿布拜里絲巾 │一個 │ ├───┼────────────┼───────────┼────┤ │十九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仿香奈兒手錶 │七個 │ ├───┼────────────┼───────────┼────┤ │二十 │同上 │仿香奈兒絲巾 │一個 │ ├───┼────────────┼───────────┼────┤ │二十一│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仿固喜手錶 │二十九個│ ├───┼────────────┼───────────┼────┤ │二十二│同上 │仿固喜皮夾 │六個 │ ├───┼────────────┼───────────┼────┤ │二十三│甲○○○絲汀迪奧高巧股份│仿CD手錶 │七個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四│同上 │仿CD皮夾 │十二個 │ │ │ │ │ │ ├───┼────────────┴───────────┼────┤ │總計 │ │一百九十│ │ │ │八個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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