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九八號「影城影視社」之負責人,明知甲○○○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槓上富家女」等影音光碟片共四十片(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及戊○○○○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霹靂劫之闍城血印」第一集至第十四集共九十片之影音光碟片(附表編號九、十所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出租予他人觀賞,其意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六月間止,以出租之方式,將他人所擅自重製之影音光碟片,以每片新台幣六十元出租予他人觀賞,嗣為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五分許,在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 二、證據: 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證人即影城影視社店員林惠美之證述。 ㈢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丁○○之指訴。㈣告訴人戊○○○○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丙○○之指訴。 ㈤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與戊○○○○有限公司簽訂之專屬授權書二份。 ㈥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影片國際公司、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與甲○○○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授權合約書。 ㈦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八份。 ㈧扣案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 三、查被告於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三日施行,該法修正後第九十二條之罰則,與修正前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比較,兩者法定刑係屬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論處。核被告前開所為,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二條第一項)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查扣盜版光碟片之數量,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二六一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附表 ┌───┬────────┬────────┬─────┐ │編 號│ 片 名 │ 片 商 │數量(片)│ ├───┼────────┼────────┼─────┤ │一 │28天毀滅倒數 │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六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槓上富家女 │同上 │六 │ ├───┼────────┼────────┼─────┤ │三 │劈腿四人行 │同上 │四 │ ├───┼────────┼────────┼─────┤ │四 │美國派之〝昏〞禮│環球影片國際公司│六 │ ├───┼────────┼────────┼─────┤ │五 │記憶裂痕 │同上 │二 │ ├───┼────────┼────────┼─────┤ │六 │魔法靈貓 │同上 │六 │ ├───┼────────┼────────┼─────┤ │七 │飛鷹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六 │ │ │ │有限公司 │ │ ├───┼────────┼────────┼─────┤ │八 │蒙娜麗莎的微笑 │哥倫比亞影片股份│四 │ │ │ │有限公司 │ │ ├───┼────────┼────────┼─────┤ │九 │霹靂劫之闍城血印│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五十六 │ │ │第一集至第十集 │份有限公司 │ │ ├───┼────────┼────────┼─────┤ │十 │霹靂劫之都城血印│同上 │三十四 │ │ │第十一集至第十四│ │ │ │ │集 │ │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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