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秩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宜秩字第138號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警礁偵秩字第09541004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各處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五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礁溪鄉○○路一百三十一號晏林溫泉旅館201、203號房。 (三)行為:乙○○於上列時間在晏林溫泉旅館201 房意圖得利與男子李順奇姦宿,代價新台幣二千元。甲○○於上列時間在晏林溫泉旅館203 房意圖得利與男子謝聖煒姦宿,代價新台幣二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順奇、謝聖煒、吳俊慶之證言。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四)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