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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395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宜簡字第39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冠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冠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公司所為,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依同條第二項所定之罰金刑論科。爰審酌被告公司違反就業
    服務法之情節、非法媒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人數、影響政
    府對外國人管理及仲介市場秩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
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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