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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5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58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仍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58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