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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勞簡聲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勞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白植焯
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相對人
興富發企業社即簡黃寶貴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經依職權調查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核閱無誤,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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