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小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小字第106號原 告 慧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訴訟代理人 陳耀祖 被 告 簡有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