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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小字第1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小字第106號

原告
慧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訴訟代理人
陳耀祖
被告
簡有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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