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1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正大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科穎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榮
- 被告
- 吳清水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5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