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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1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108號

原告
正大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穎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被告
吳清水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5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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