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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郭淑珍

  • 當事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吳翊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115號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吳翊菖 原告因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 促字第60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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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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