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晁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2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陳晁億 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穎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