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林昱伶(原名:林雅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32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林昱伶(原名林雅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22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廖穎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