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燦煌、李智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李智欽 13號 開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開 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志明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穎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