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游家御
- 原告林英宗即山源土木包工業
- 被告亨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4號原 告 林英宗即山源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雅淑 被 告 亨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御 訴訟代理人 徐麗昭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 促字第20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694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雖聲請將本事件移轉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但本院有管轄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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