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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郭淑珍

  • 當事人
    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江志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原 告 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雄 訴訟代理人 邱覺生 被 告 江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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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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