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李秀梅、黃美月

  • 原告
    樺宏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3號原 告 樺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梅 被 告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54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穎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