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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

原告
張甡融
被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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