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
- 原告
- 張甡融
- 被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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