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 原告張甡融
-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5號原 告 張甡融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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