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
- 原告
- 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雄
- 訴訟代理人
- 邱覺生
- 被告
- 江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