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德雄、江志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47號原 告 勤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雄 訴訟代理人 邱覺生 被 告 江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