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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3號

原告
樺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梅
被告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54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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