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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康范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119號原   告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被   告 康范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9,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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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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