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勞小字第1號原 告 鐘立勲 被 告 台灣雞腿王便當社即戴秀娟 訴訟代理人 林芳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審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經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乃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未投勞健保之損害、未提撥勞退金之損害等,其中未提撥勞退金損害部分僅得請求提撥至原告於勞退專戶內(經本院闡明後聲明更正),並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非屬小額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兩造又未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之合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及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