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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勞小字第1號

原告
鐘立勲
被告
台灣雞腿王便當社即戴秀娟
訴訟代理人
林芳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審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經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乃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未投勞健保之損害、未提撥勞退金之損害等,其中未提撥勞退金損害部分僅得請求提撥至原告於勞退專戶內(經本院闡明後聲明更正),並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非屬小額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兩造又未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之合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及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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