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小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宜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茂枝
- 原告林文明
- 被告全勤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宜小字第191號原 告 林文明 被 告 全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為事業合作關係,原告於民國99年間,以被告名義得標宜蘭縣三星鄉公所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繳納新臺幣(下同)70,000元之工程保固金,嗣該工程完竣驗收後,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於102年7月9日將該保固金 匯入被告帳戶中,屢經原告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被告雖辯稱兩造已於100年10月結算,協議由被告代償後續工程款 ,並將其中原告原須給付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泰公司)之部分貨款,以原告為發票人,簽發本票號碼為TH300373、發票日為100年11月25日、票面金額為360,000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予被告收執,被告代墊原告積欠立泰公司之貨款後,與前開原須給付原告之系爭工程保固金70,000元主張抵銷云云。惟查,該系爭本票係屬另件工程(即大湖(一)重劃區灌排水路第二期更新改善工程,下稱大湖工程)積欠立泰公司之債務,由原告簽發予立泰公司並簽立協議書,協議書之乙方即立泰公司,惟立泰公司不願收受,故由被告支付立泰公司360,000元後,取得系爭本 票。前開大湖工程係透過被告法定代理人吳茂枝以其個人名義於永豐銀行宜蘭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監督付款帳戶)給付工程款,依宜蘭農田水利會結算大湖工程結算總價為9,799,000元(見卷第24頁),惟監督付 款帳戶實際支出6,216,329元(見卷第27頁),實際收入僅 6,367,985元,故被告尚應給付原告3,582,671元,原告並對被告提起侵占告訴,現正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他字第886號受理在案,且自該案補充之告訴理由(見 卷第41頁)可知,原訂於102年11月2日結算大湖工程並未完成,顯見被告辯稱已於100年10月結算乙節與事實不符,從 而,被告以原告尚欠被告系爭本票之債務為由,與應給付原告之系爭工程保固金70,000元為抵銷云云,所憑無據。爰依返還工程保固金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承攬工程而向被告借牌於100年間承攬大 湖工程,因原告積欠立泰公司(供應原告承攬工程所需之混凝土)、福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下包廠商工程貨款,因下包廠商開立發票對象均為被告,被告擔心原告積欠下包廠商貨款恐致下包廠商向被告求償而影響被告之商譽,故兩造已於100年10月結算,協議由被告代償後續工程款,並將原告 原須給付各下包廠商貨款而簽發之等額本票3紙,作為被告 代墊款項之擔保,亦按上開3紙本票分別簽立協議書約定還 款金額及方式(見卷第45頁以下),其中原告為擔保被告代墊立泰公司之部分貨款,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被告收執,且原告須依協議書之約定每月給付被告10,000元。嗣因原告積欠立泰公司貨款未清償,遭立泰公司以本件原告及被告為共同被告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 第33號受理後於101年2月14日和解成立,被告為代原告償還立泰公司之全數貨款,已於101年3月19日交付以被告為發票人、支票號碼AZ710042、發票日為101年3月24日、票面金額為785,400元之支票予立泰公司(見卷第54頁)。詎料,被 告代原告償還立泰公司上開貨款後,原告並未依前開協議書之約定給付被告,被告遂將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於102年7月9 日匯入被告帳戶應給付原告之系爭工程保固金70,000元用以清償原告對被告系爭本票之債務。按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12條、第334條第1項前段、第335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被告以原告對被告清償系爭本票360,000元債務與被 告對原告給付系爭工程保固金70,000元債務互為抵銷,並以102年1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為抵銷通知之意思表示等語 ,茲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99年間,以被告名義(借牌)得標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之系爭工程,並繳納70,000元之工程保固金,嗣該工程完竣驗收後,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於102年7月9日將該保固金匯入被告帳戶中,被告並未返還原告;又 被告執有原告以自己為發票人,簽發本票號碼為TH300373、發票日為100年11月25日、票面金額為360,000元之系爭本票之事實,業據提出宜蘭冬山郵局存證號碼第32號存證信函、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收據、大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大湖工程監督付款帳戶付款明細表等資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並不爭執,堪信屬實。 (二)兩造之爭點厥為被告對於原告是否存有系爭本票之債權?經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3 條、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乃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678號、64年臺上字第1540號判例 、95年度臺簡上字第1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就被告提出其所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簽發本票號碼為 TH3003 73、發票日為100年11月25日、票面金額為 360,000元之系爭本票乙節並不爭執,堪信系爭本票為真 實,惟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為擔保其對立泰公司貨款之給付而簽發予立泰公司,被告則以係因兩造協議由被告代墊原告積欠立泰公司之貨款,為擔保被告代墊立泰公司之部分貨款,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被告收執,兩造雖就系爭本票簽發原因有爭執,揆諸上開規定及裁判之意旨,發票人不論發票原因為何,皆須依票據上文義對執票人負責;更況,被告辯稱伊代償立泰公司工程款,原告於100年11月 25日書立協議書同意按月償還1萬元,立簽立系爭本票作 為擔保,但原告並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提出協議書、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訴字第33號和解筆錄足佐,而原告亦不否認其應給予立泰公司之貨款由被告支付,被告並因此取得系爭本票,從而,被告陳稱原告尚欠系爭本票 360,000元之債務乙節,洵屬有據。 (三)再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 第1項、第335條亦有明文。原告主張以被告名義得標宜蘭縣三星鄉公所之系爭工程所繳納70,000元之工程保固金,於系爭工程完竣驗收後,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於102年7月9 日將該保固金匯入被告帳戶,被告應返還原告該系爭工程保固金70,000元乙節,被告固不爭執,堪認有據;惟被告以原告尚欠系爭本票票面金額360,000元之債務主張抵銷 ,並以102年12月10日答辯狀繕本送達為抵銷通知之意思 表示。經查,被告對原告負有系爭工程保固金70,000元之債務,已如上述,原告對被告負有清償系爭本票360,000 元之債務,亦如前述,核兩造互負之債務同屬金錢債務,並均已屆清償期,且無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之事由,被告並以102年12月10日答辯狀繕 本送達為抵銷通知之意思表示,經原告於同日簽收該答辯狀繕本(見卷第43頁),是可認被告為抵銷抗辯之意思表示業已到達原告,依上開規定,被告所為抵銷之抗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被告對原告之系爭工程保固金70,000元債務,已與原告對被告之系爭本票360,000元債 務於70,000元之範圍內互為抵銷,原告依返還工程保固金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1,0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 法,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