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74號
- 原告
-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建洲
- 被告
- 高榮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榮
何建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4日下午3時50分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原告除原請求金額外另追加請求10萬元,故合計請求284,265元,總計應繳裁判費3,090元,已繳1,990元,尚應補繳1,100元),逾期不補繳,則駁回原告本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