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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74號

原告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洲
被告
高榮芳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何建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4日下午3時50分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原告除原請求金額外另追加請求10萬元,故合計請求284,265元,總計應繳裁判費3,090元,已繳1,990元,尚應補繳1,100元),逾期不補繳,則駁回原告本件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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