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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92號

終止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惠雯
原告
陳平埔
原告
陳志忠
原告
陳文彬
原告
王登茂
原告
陳黃帝
原告
陳阿儀
原告
陳照雄
原告
陳錫隆
原告
陳長慶
原告
陳文義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謀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9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