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力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梅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素郡即吉峰鐵材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零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