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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梅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素郡即吉峰鐵材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零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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