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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力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梅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素郡即吉峰鐵材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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