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原告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被告
康范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00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9,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