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補字第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9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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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恩誕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娟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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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連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