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6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黃裕仁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